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 07/08/09
 

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
第24号

《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》已经2007年4月1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。

主  席  尤  权
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
 
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
 
  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,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,根据《电力监管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(以下简称电监会)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;电监会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)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,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;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。
    第三条 发电企业、输电企业、供电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(以下统称电力企业)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。
   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:
    (一)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电力可靠性技术标准;
    (二)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;
    (三)组织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,统计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;
    (四)组织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;
    (五)组织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、评估工作;
    (六)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;
    (七)推动电力可靠性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;
    (八)组织电力可靠性培训;
    (九)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    第五条 电力企业作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,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:
    (一)贯彻执行有关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国家规定、技术标准,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规范;
    (二)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,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;
    (三)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,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;
    (四)准确、及时、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;
    (五)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,提高电力系统和电力设施可靠性水平;
    (六)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。
    第六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,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。
  • [ ]刊登此文只为传递信息,并不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作者观点。 如果此内容给您造成了负面影响或者损失,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  • 如果内容涉及版权问题,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。